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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驗窗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已於2012年全面始實施︰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屋宇署會向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的業主,每隔5年送達法定通知。經署方送達法定通知的樓宇的業主,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有關樓宇/處所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以及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可自行決定委任不同的或相同的合資格人士分別進行訂明檢驗及監督訂明修葺。如獲委任為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或監督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強制驗窗計劃的程序

 

1. 屋宇署向目標樓宇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

 

2. 屋宇署向目標樓宇的業主/法團發出法定通知。

 

3. 業主/法團須在通知發出的6個內完成訂明檢驗及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4. 在發出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業主/法團的法律責任

 

業主/ 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罰款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屢犯者更可被檢控。

 

強制驗窗計劃的合資格人士包括

 

合資格人士是指註冊檢驗人員、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建築承建商。有關認可人士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的詳情可瀏覽屋宇署網頁。

 

按照《建築物條列》第30E(4)條例,獲授權簽署人需親自為樓宇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如非由授權簽署人檢驗即屬違法,檢驗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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